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滨湖南路绿岛渔村大酒店,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开枝,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鄂州市绿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南路洋澜国际康城66号。
法定代表人:陈开枝,该公司总经理。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宏铭,湖北吴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述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国,湖北谦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凤凰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桂丽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阑,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伟,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认为,滨湖南路绿岛渔村大酒店、鄂州市绿岛餐饮有限公司主张湖北凤凰山庄旅游度假有限公司聚众干扰其营业,造成损失,一审判决对该损失未予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志伸 审判员 缪冬琴 审判员 赵国文
法官助理郭玥彤 书记员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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