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
张宗辉(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杰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宗辉,系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咏梅,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滦平通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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