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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辰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张某铁路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滦平辰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周印喜,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109180922P。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亚,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4108620674W。
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张某铁路项目经理部,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负责人:王付安,职务:项目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辰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建电气化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张某铁路项目经理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滦平辰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辰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5050.00元,减半收取42525.00元,由原告滦平辰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尹艳肖 人民陪审员  李秀艳 人民陪审员  刘景利

书记员:马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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