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艾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王海红
原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北山新区金色阳光小区。
法定代表人李少斌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艾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海红,市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海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海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海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美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贾慧新
书记员: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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