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和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进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滦平和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
法定代表人:梁金举,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省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进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张百湾镇五道岭村。
法定代表人:高寅,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和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县进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和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滦平和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和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由原告滦平和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盖世杰
书记员:王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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