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鼎金物业有限公司
孟凡婧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付宝某
原告滦平县鼎金物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滦平镇民族广场对面。
法定代表人侯在平,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凡婧,系滦平县鼎金物业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宝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鼎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宝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鼎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付宝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鼎金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县鼎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鼎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鼎金物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滦平县鼎金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鼎金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崔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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