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滦平县飞龙汽车起重搬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中柏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飞龙汽车起重搬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县飞龙汽车起重搬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飞龙汽车起重搬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
书记员: 郭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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