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滦平县鑫泽铁选厂,住所地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贾树玉,职务: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L1051233-6。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被告: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彭命章,职务: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06850377-1。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鑫泽铁选厂与被告珠海横琴新区中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滦平县鑫泽铁选厂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鑫泽铁选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250.00元,减半收取71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鑫泽铁选厂承担。
审 判 长 尹艳肖 人民陪审员 梁 春 人民陪审员 刘福贵
书记员:马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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