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地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
组织机构代码:34780872-X。
法定代表人:苏满意,职务: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亚某,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如,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封亚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封亚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封亚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柳家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王香瑞审判员张杰人民陪审员郝宗菊
书记员:潘 相 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