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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诉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
罗海涛(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
住所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
组织机构代码71317911-9。
法定代表人郭海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海涛、曹立春,河北意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滦平县。
委托代理人韩雪莲,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精华五金家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张连军
审判员:于在军
审判员:付文雅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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