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地址:滦平县小营满族乡盆窑村。
经营者:于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桥区
注册号:130824600057617。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被告:周某,男,1990年10月1月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与被告杨某、周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负担。
审判员 赵晓月
书记员:林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