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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与被告张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地址:滦平县小营满族乡盆窑村。
经营者:于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双桥区。
注册号:130824600057617。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与被告张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计60.00元,由原告滦平县秀伟汽车配件门市负担。

审判员  赵晓月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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