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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诉徐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
孙秀生
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刘军华

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会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秀生。(系原告村民)
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军华。
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某某、第三人刘军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起诉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并返还基于所有权所取得的收益,但是,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不是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起诉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并返还基于所有权所取得的收益,但是,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不是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长:王廷禄
审判员:冯娜
审判员:董占山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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