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
孙秀生
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刘军华
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会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秀生。(系原告村民)
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军华。
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徐某某、第三人刘军华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起诉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并返还基于所有权所取得的收益,但是,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不是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本案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起诉要求确认土地所有权,并返还基于所有权所取得的收益,但是,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不是争议土地的所有权人,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作为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滦平县滦平镇西瓜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审判长:王廷禄
审判员:冯娜
审判员:董占山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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