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源昇河建材有限公司
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滦平县源昇河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俊玉,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源昇河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源昇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承德市龙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源昇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源昇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9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源昇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源昇河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源昇河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9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源昇河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艳肖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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