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滦平县泰达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孙丹丹,职务:经理。
地址: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吉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翟波,职务:董事长。
地址:滦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泰达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滦平吉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泰达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泰达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县泰达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泰达危险品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焦成礼人民陪审员于秀芬
书记员:张 景 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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