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承某中艺盛某商贸有限公司
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洪亮。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中艺盛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丽娟。
委托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某中艺盛某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200.00元,减半收取206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计256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200.00元,减半收取206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计256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秀花
审判员:吴艳
审判员:赵萱
书记员:李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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