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地址: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卢凤芹职务:理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30845284—7。
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海林,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沽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田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70.00元,减半收取2785.00元,由原告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
审判长 尹艳肖代理审判员刘晨 人民陪判员张昊
书记员:马 文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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