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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
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
徐某某

原告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马春如,河北马春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旺地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杨欢
审判员:陈洪伟
审判员:佟长永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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