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政信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滦平县鑫胜达金属有限公司
滦平县东益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滦平县政信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秀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仁超,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县鑫胜达金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职务:总经理。
被告:滦平县东益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金库,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政信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县鑫胜达金属有限公司、滦平县东益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政信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政信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00.00元,减半收取96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政信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政信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00.00元,减半收取96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政信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艳
书记员: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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