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贺静,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8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3月20日前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8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3月20日前交纳。
审判长:曲久福
审判员:王爱国
审判员:缪如信
书记员:孙海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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