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孙克雨
王某某
张剑锋(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
张翠红
王某松
王艳凤
王某
王秀云
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克雨。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剑锋,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翠红,系被告王某某之妻。
被告王某松。
委托代理人王艳凤。
委托代理人张翠红。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秀云。
委托代理人张翠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松、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00.00元减半收取355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12月25日前缴纳)。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100.00元减半收取355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12月25日前缴纳)。
审判长:石刚
审判员:王香瑞
审判员:李小林
书记员:刘吉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