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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诉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
孙克雨
王某某
张剑锋(北京大嘉律师事务所)
张翠红
王某某
王某某
刘凤红

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晓红,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克雨。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剑锋,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翠红,系被告王某某之妻。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翠红。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翠红。
委托代理人刘凤红,系王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0.00元减半收取35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000.00元减半收取35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政信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石刚
审判员:王香瑞
审判员:李小林

书记员:刘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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