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宝某鑫建材有限公司
梁山(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迁西县宏友建材有限公司
原告滦平县宝某鑫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小林,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山,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迁西县宏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宏波,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宝某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迁西县宏友建材有限公司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宝某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迁西县宏友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宝某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宝某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宝某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宝某鑫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宝某鑫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宝某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王廷禄
审判员:尹艳肖
审判员:董占山
书记员: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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