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滦平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邱振奎
原告: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任风亭,职务: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7013341-1。
委托代理人:魏思梦,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辛学良,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振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为滦平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滦平铁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华联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潘秀花
审判员:吴艳
审判员:赵萱
书记员:赵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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