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孙兆海,职务: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601584283P。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树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
被告:河北汇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牛建平,职业:执行董事。
组织机构代码:68702392-9。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伟,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汇岩矿山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杨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高卫军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兆丰矿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0.00元,减半收取计4595.00元,由原告高卫军承担。
审判员 尹艳肖
书记员:马文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