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供销社资产运营管理中心
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王久武
郝某某
原告:滦平县供销社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住所地,滦平县。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58363800-5
法定代表人:姚广悦职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久武,滦平县供销社资产运营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
被告: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滦平县人,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原告滦平县供销社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与被告郝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滦平县供销社资产运营管理中心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郝某某起诉。
本院认为,滦平县供销社资产运营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县供销社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供销社资产运营管理中心负担。
本院认为,滦平县供销社资产运营管理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滦平县供销社资产运营管理中心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滦平县供销社资产运营管理中心负担。
审判长:崔晓明
书记员: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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