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滦平县供水管理服务中心。地址: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水厂。
法定代表人:宋庆辉,职务:主任。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24109182354J。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河北兴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滦平县供水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贾某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滦平县供水管理服务中心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供水管理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县供水管理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滦平县供水管理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赵晓月
书记员:林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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