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金文龙
原告: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文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文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价值85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金文龙价值85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金文龙价值85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
审判长:赵萱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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