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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金文龙、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
金文龙
金某某

原告: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长政,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文龙。
被告:金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文龙、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县亿泰扶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二被告价值550000.00元的财产或等额的银行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金文龙、金某某价值55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金文龙、金某某价值55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

审判长:赵萱
审判员:李晓明
审判员:王汉军

书记员:程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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