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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李绍武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滦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主要负责人:程志坤,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赵松福,男,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绍武,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滦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被告李绍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滦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滦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滦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员  王书润

书记员: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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