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滦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主要负责人:程志坤,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职工):赵松福,男,住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李绍武,男,1950年10月10日出生,住滦平县。
原告滦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与被告李绍武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滦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滦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滦平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员 王书润
书记员: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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