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60345968H。
法定代表人:何其志,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道明,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北京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5935678290。
法定代表人:窦冰冰,职务总经理。
原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滦平望京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900.00元,减半收取12950.00元,由原告滦平华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秀花 人民陪审员 马增峰 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
书记员:李建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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