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柏臣职务: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06166568-X
委托代理人王剑波,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牛玉平,河北金山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黄玉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黄玉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司利国
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
代理审判员 盖世杰
书记员: 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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