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元生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小营乡闫庄村
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
沈阳奕荣兴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原告:滦平元生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滦平县小营乡闫庄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6665705791
法定代表人:翁玉元,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君华,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奕荣兴建材机械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路3甲5-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0889621238
法定代表人:李兴荣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元生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奕荣兴建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滦平元生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沈阳奕荣兴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元生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元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奕荣兴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0.00元,减半收取505.00元,由原告滦平元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滦平元生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元生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奕荣兴建材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10.00元,减半收取505.00元,由原告滦平元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玉秋
书记员:王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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