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平乾某伟业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承某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滦平乾某伟业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滦平县。
法定代表人:王国利,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某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葛永刚,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滦平乾某伟业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承某晟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滦平乾某伟业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乾某伟业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滦平乾某伟业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平乾某伟业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滦平乾某伟业新型节能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艳
书记员: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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