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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县顺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滦县顺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裕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负责人:王鑫,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刚,河北祝瑞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滦县顺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朴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2015年2月27日,原告为其所有的冀BXXXX挂号半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不计免赔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15万元,保险期间自2015年2月28日0时至2016年2月27日24时。2015年7月4日晚11时,李全友驾驶冀BXXXXX/冀BXXXX挂号车辆在丰南区王兰庄镇董代庄村长江水泥厂西侧的沙石料场卸石料时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由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王兰庄派出所出具证明予以证实。2015年8月19日河北正鸿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对冀BXXXX挂号车辆进行公估,确定车辆损失为87770元,原告为此支出公估费2630元,另外原告主张支出施救费2000元,以上合计92400元。2016年2月17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行出具保险赔付金支付申请书,同意将保险理赔款直接赔付借款人李全友。2016年2月18日,原告出具证明证实李全友系冀BXXXXX/冀BXXXX挂号车辆所有人,该车挂靠在原告名下。因原、被告就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支公司于2016年3月22日前赔付原告滦县顺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1000元。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原告滦县顺安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担负。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朴毅

书记员:姚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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