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滦南县柏各庄镇丁庄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南县柏各庄镇丁庄户村。
负责人:丁少江,该村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彬,河北存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会来,男,196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
上诉人滦南县柏各庄镇丁庄户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丁会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7)冀0224民初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滦南县柏各庄镇丁庄户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丁少江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彬、被上诉人丁会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滦南县柏各庄镇丁庄户村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事实和理由:当时分地时多分被上诉人0.3607亩土地,被上诉人实际耕种4.84亩,国家给付直补款按4.4793亩计算,多分土地被上诉人无权领取补偿款。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丁会来应该领取补偿款数额问题。上诉人滦南县柏各庄镇丁庄户村村民委员会强调被上诉人丁会来多分的土地不应领取补偿款,但上诉人关于占地补偿的公示涉及被上诉人丁会来亩数为4.84亩,一审法院判决对此已分析认定,上诉人无依据否定一审法院的认定,故其上诉理据不足。综上所述,滦南县柏各庄镇丁庄户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元,由滦南县柏各庄镇丁庄户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阳利 审判员 任素霞 审判员 孙申惠
书记员:王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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