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南县友和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
滦南县程某某周某村民委员会
周风贵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宿忠先
原告:滦南县友和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洪来民,系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全军,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滦南县程某某周某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张国生。
委托代理人:周风贵。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宿忠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滦南县友和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滦南县程某某周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任作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双方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周某大棚土地承包合同》及《关于周(各)庄大棚承包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原告未证实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亦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被告有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故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 第四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滦南县友和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周某大棚土地承包合同》及《关于周(各)庄大棚承包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原告未证实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亦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被告有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违约行为,故其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第二款 、第九十四条 第四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滦南县友和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本判决生效即交纳。
审判长:任作新
书记员:贾慧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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