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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滦南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南县倴城镇友谊路祥润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戴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国,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倴城镇罗城小区24栋4号,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续生,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会玲,河北扬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临港商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蔡伟胜,系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滦南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第三人河北仁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曹妃甸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滦南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滦南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307元,减半收取计10,653.5元,由原告滦南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栋
人民陪审员 王培来
人民陪审员 王景波

书记员: 曹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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