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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某某、刘某某与刘某某、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满某某。系“冀J×××××、冀J×××××挂”号货车实际车主。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城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系肇事车辆“冀J×××××、冀J×××××挂”号货车实际车主。
委托代理人赵年、张恒礼,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河间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满某某诉被告刘某某、河间市城苑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河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4元由原告担负。

审判员 刘盼新

书记员: 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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