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全洲,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慧敏,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桥西区。
原告满某某诉被告刘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满某某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已减半),由原告满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郝琳琳
书记员:任晓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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