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
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韩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傅胤胤
书记员:黄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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