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梅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韩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某、韩某某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有处分的权利。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之申请,系原告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进行处分,且该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计1,230元,由原告满某(上海)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国良
书记员:章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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