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满城县海容钢结构有限公司(反诉被告),地址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南马村。
法定代表人:司永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河北杜新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雨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地址保定市满城区大册营镇大册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冬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被告:赵占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满城县海容钢结构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保定雨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卢某某、赵占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保定雨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提出反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满城县海容钢结构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被告保定雨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满城县海容钢结构有限公司(反诉被告)与被告保定雨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满城县海容钢结构有限公司(反诉被告)撤回本诉。
准予被告保定雨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3115元,由原告满城县海容钢结构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负担,反诉案件受理6383元,由被告保定雨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铁
审判员 李利强
人民陪审员 骆海彬
书记员: 李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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