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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县二轻经销公司与孔福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满城县二轻经销公司,住所地满城区工业街。
法定代表人:卢占永,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芳,保定市满城区信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玉莹,该公司职工。
被告:孔福海,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杰,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满城县二轻经销公司与孔福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满城县二轻经销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满城县二轻经销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满城县二轻经销公司负担。

审判员 董秀峰

书记员: 张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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