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城县中信纸业有限公司
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满城县中信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住所地满城县大册营镇大册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中信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信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满城县中信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满城县中信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克伟
审判员:李国庆
审判员:王新生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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