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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城县中信纸业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满城县中信纸业有限公司
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满城县中信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公司),住所地满城县大册营镇大册村。
法定代表人赵建忠,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上诉人中信公司因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2014)满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信公司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满城县中信纸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满城县中信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克伟
审判员:李国庆
审判员:王新生

书记员: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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