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满园春,女,汉族,大学教师,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满某某,女,汉族,住伊春市伊春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启超,黑龙江林都律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新兴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汤旺河区长青街。
法定代表人:陈彦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军,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彦春,伊春市新兴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满园春、满某某与被告伊春市新兴达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陈彦春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原告满园春、满某某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满园春、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满园春、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满园春、满某某负担。
审判长 黄利
审判员 张秋妍
审判员 杨洋
书记员: 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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