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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与沈某某业主专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琪(其父亲),住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晨捷,男,住本市宝山区。
  原告滕某与被告沈某某业主专有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被告沈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玉琪、管晨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拆除所有防盗窗及雨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楼上楼下邻居。被告在其房屋四周安装的防盗窗及雨棚,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安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故原告涉诉。
  被告沈某某辩称,防盗窗及雨棚安装属实,1999年就已经安装好了,法律并没有规定防盗窗的尺寸,被告安装的防盗窗,对于原告并无影响。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在案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本市淞南三村XXX号XXX室业主,被告系楼下201室业主。被告在其房屋东、南、北三面安装有外凸式隔栏防盗窗,并在防盗窗上方安装雨棚。
  本院认为,被告在其房屋外墙安装外凸式隔栏防盗窗及在防盗窗上方安装雨棚,势必对于楼上相邻方的生活安全造成影响,应当拆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上海市宝山区淞南三村XXX号XXX室房屋东、南、北三面安装的外凸式隔栏防盗窗及防盗窗上方的雨棚。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被告沈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葛燕峰

书记员:陆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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