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申晓明,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公务员,住兰西县。
被告杨立有,39岁,住兰西县。
被告翟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单权,黑龙江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单权,黑龙江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杨立有、翟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立军 代理审判员 刘海波 代理审判员 郝天雪
书记员:张学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