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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与孙某某、杨立有、翟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滕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申晓明,黑龙江兰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公务员,住兰西县。
被告杨立有,39岁,住兰西县。
被告翟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单权,黑龙江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住兰西县。
委托代理人单权,黑龙江单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杨立有、翟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立军 代理审判员  刘海波 代理审判员  郝天雪

书记员:张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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