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某某
赵树龙(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
李海生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邵井辉(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
原告滕某某。
委托代理人赵树龙,河北张国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29号建业大厦一层、四层。
负责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井辉,河北拓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李海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蔡玉秀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树龙、被告李海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邵井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于2014年12月15日申请对原告的伤残等级、伤残赔偿指数进行鉴定,于2015年1月30日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完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李海生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与原告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滕某某受伤,被告李海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李海生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被告李海生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相应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海生赔偿。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以本院查明和核实确认的数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滕某某的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63736.4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61336.44元,余款2400元(鉴定费)由被告李海生赔偿。因被告李海生已向原告支付5166元,多支付的276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李海生。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实际应赔偿原告58570.44元,给付被告李海生2766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付款方式:户名:滕某某,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燕顺路支行,账号:62×××52;户名:李海生,开户行:中国银行廊坊市燕郊开发区北蔡路支行,账号:62×××5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海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李海生驾驶自己所有的车辆与原告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滕某某受伤,被告李海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被告李海生应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被告李海生所驾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该公司应在交强险相应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仍不足部分由被告李海生赔偿。原告的各项合理损失以本院查明和核实确认的数额为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项 、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滕某某的合理损失共计人民币63736.4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61336.44元,余款2400元(鉴定费)由被告李海生赔偿。因被告李海生已向原告支付5166元,多支付的2766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李海生。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实际应赔偿原告58570.44元,给付被告李海生2766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付款方式:户名:滕某某,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燕顺路支行,账号:62×××52;户名:李海生,开户行:中国银行廊坊市燕郊开发区北蔡路支行,账号:62×××5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李海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长:蔡玉秀
书记员:王瑞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