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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1699部队医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成柱,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699部队医院,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军民路1号。
负责人:黄绍权,中国人民医院解放军61699部队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兴斌,该医院工作人员。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1699部队医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7日立案。原告滕某某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久红

书记员: 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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